我国《婚姻法》的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又作了详细的解释: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或者因为母亲不愿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双方对两周岁以内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订有协议的,并且不妨碍子女利益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其为抚养方:(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力,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病症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也可作为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法院在判决时,因当参考他们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