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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开公司 离婚后资产如何分配

来源:沪豫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22:39:31

夫妻共同出资开公司 离婚后资产如何分配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1月29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法官简介]     刘晓红,巩义市人民法院第四中心法庭副庭长。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6年,审理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郑州电视台、河南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对其审理过的案件均做过相关报道。 [案情介绍]     张力和许勇大学毕业后结婚并留在同一城市工作。 婚后,许勇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而张力也不想在家闲着,她就和丈夫商量,打算注册一家公司搞经营。在公司的章程中,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出资情况:丈夫许勇是100万元,妻子张力是50万元。但在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双方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以及各自的出资属于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此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和公司经营方面的问题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就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时候,他们爱情的结晶——一个漂亮的女孩降生了。因为对孩子共同的爱,他们的矛盾暂时有所缓和。但在孩子1岁多的时候,丈夫许勇以和妻子张力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妻子张力抚养,许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一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但双方对公司的股份分配问题却争执不下。 肖月:     您认为,他们夫妻二人在公司的股份应该怎样分配呢?为什么?     1、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许勇享有2/3,张力享有1/3     2、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 刘晓红:公司股份和许勇、张力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     本案中,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予以尊重。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他们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等同于夫妻的财产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公司股份和许勇、张力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此条严格规定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要件。工商登记时,张力、许勇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也没有提交出资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在此情况下,尽管工商登记机关将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所以,此公司不能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张力、许勇设立的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不适用此规定,其工商登记不能作为他们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即使张力、许勇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登记能作为他们在公司中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也不能成为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因为工商登记不符合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定要件。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许勇、张力没有书面约定。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数额是用于工商登记,它并不一定适用于日后的财产分割。所以,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是关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第18条是关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本案中争议的财产不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形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等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张力与许勇的女儿由张力抚养,许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公司股份和许勇、张力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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