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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征求婚姻法解释意见,离婚财产分割成为重点

来源:沪豫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22:39:32

北京消息张女士的丈夫婚前欠别人两万块钱,债主却让张女士还。对这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作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条文仅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您要 是有什么意见和想法,尽可发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就司法解释的制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属首次。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称,《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旨在使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共28条的《婚姻法》解释(二)中,着重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详尽解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婚前给“彩礼”的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颇为盛行,但婚后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让人头疼。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对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据悉,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于近期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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