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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 离婚后妻子请求精神赔偿被驳回

来源:沪豫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22:41:04

丈夫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 离婚后妻子请求精神赔偿被驳回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7月19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法官简介]杨健,女,本科,九二年从学校毕业后分配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现任金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案情介绍]     夏女士年近五十,结婚二十多年来,夫妻互敬互爱,丈夫在外事业有成,子女长大成人,一家人其乐融融。但近一个时期,夏女士发现丈夫每天都早出晚归,而且经常在外过夜。她多次询问原因都被丈夫以工作忙为由搪塞过去。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夏女士发现丈夫和一外地来做生意的女子关系密切。经夏女士反复追问,丈夫承认了与外地女子有婚外情。夏女士听后,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一气之下,她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以期尽早结束这场噩梦,解除精神上的痛苦。为此,夏女士在起诉书中对于财产及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要求。离婚后,夏女士越想越不是滋味,想起二十多年来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想起因丈夫的过错使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想起自己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夏女士决定不能这样便宜丈夫。于是,她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  肖月:夏女士还能否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 杨健:夏女士不能再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本案中,夏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或是物质赔偿。但夏女士行使这种权利,请求丈夫赔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可见,夏女士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     夏女士在离婚时只想尽快解脱痛苦,而没有考虑其他要求,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结果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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