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婚姻法规 | 诉讼知识 | 国内婚姻 | 涉外婚姻 | 继承法规 | 法律文书 | 婚姻调查 | 律师手记 | 收费标准
离婚法律咨询 |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咨询 | 涉外婚姻咨询 | 离婚协议书样本 | 聘请律师 | 来访路线 | 律师加盟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网 >> 婚姻法规 >> 婚姻法解读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来源:沪豫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4 02:18:04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10708
【实施日期】 199107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家庭
【文号】 (91)民他字第12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题注】
【章名】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章名】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 冀法(民)〔199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28岁,汉族)诉杨××(男,31岁,汉族)离婚一案,杨××和王××经人介绍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经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男方患无精症,经双方协商,王于1989年2月实行人工受精手术,同年11月生一女杨倩,后因夫妻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感情恶化,王××于199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杨××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争养小孩,廊坊市中级法院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意见分歧,请示我院,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应判归男方抚养,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小孩应判归女方抚养,因为该小孩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
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杨倩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杨×同女方一起生活为宜,但此类问题法律尚无规定,特请示,请答复。
1991年4月8日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责任编辑:
 本站业务范围 本站首席律师推荐

 1、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聘请律师,请查看资费标准>>>
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何疑问请进入在线咨询>>>
师桂乡律师

天坤律师事务所,现任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律师

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快捷高效

电话: 13633864999

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 婚姻家庭网首席律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风景线栏>>目法律顾问.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事务部主任律师

24小时热线:
13523406666 郑州
13513898871 上海

热点信息 [详细]

友情
链接

武汉婚姻律师网 金栋法律信息网 大河法律网 河南刑事辩护网 青岛婚姻家庭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广东婚姻律师网 天坤律师网 北京婚姻律师网 河南114网 南京婚姻律师网
中国婚姻家庭网 深圳婚姻律师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徐滔法律服务网 郑州网站建设 天津婚姻律师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招聘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08 www.hyjt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沪豫婚姻家庭网 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08 陈海洲律师 QQ:44394392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全天24小时 ICP备05010616号 友情链接QQ:105908
热线咨询: 13523406666 上海地区咨询热线:13513898871 邮箱:lawyerchenhaizhou@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