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婚姻法规 | 诉讼知识 | 国内婚姻 | 涉外婚姻 | 继承法规 | 法律文书 | 婚姻调查 | 律师手记 | 收费标准
离婚法律咨询 |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咨询 | 涉外婚姻咨询 | 离婚协议书样本 | 聘请律师 | 来访路线 | 律师加盟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网 >> 婚姻法规 >> 婚姻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沪豫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29 11:04: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0日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60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已提出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办的煤厂,人民法院因该请求涉及案外人财产在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离婚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煤厂,且该煤厂所涉案外人财产已经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所确定。因此,应视为该案属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责任编辑:zzlawyers
 本站业务范围 本站首席律师推荐

 1、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聘请律师,请查看资费标准>>>
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何疑问请进入在线咨询>>>
师桂乡律师

天坤律师事务所,现任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律师

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快捷高效

电话: 13633864999

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 婚姻家庭网首席律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风景线栏>>目法律顾问.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事务部主任律师

24小时热线:
13523406666 郑州
13513898871 上海

热点信息 [详细]

友情
链接

武汉婚姻律师网 金栋法律信息网 大河法律网 河南刑事辩护网 青岛婚姻家庭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广东婚姻律师网 天坤律师网 北京婚姻律师网 河南114网 南京婚姻律师网
中国婚姻家庭网 深圳婚姻律师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徐滔法律服务网 郑州网站建设 天津婚姻律师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招聘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08 www.hyjt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沪豫婚姻家庭网 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08 陈海洲律师 QQ:44394392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全天24小时 ICP备05010616号 友情链接QQ:105908
热线咨询: 13523406666 上海地区咨询热线:13513898871 邮箱:lawyerchenhaizhou@sina.com